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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笔记
    造价工程师(www.pthtt.com) 发布时间:2021-11-04

    大家好,我是职业考试的学生,不定期免费分享建造师和造价工程师的学习笔记。我不是教学培训机构,只是为了学习和交流。以下内容是2022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一章: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笔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P21)

    2.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3个月);开工延期的时间3个月(可延期两次);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1个月);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1年以上)。(P21)

    3.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取样,具有资质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P26)

    4.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P27)

    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P29)

    6.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必要澄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P37)

    7.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P33)

    8.联合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工作和责任,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P34)

    9.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2/3。(P34)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其他。(P35)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P39)

    1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P40)

    13.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P41)

    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P42)

    15.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P43)

    16.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P43)

    17.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P44)

    18.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P45)

    19.承诺到达生效。承诺可撤回,撤回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P45)

    20.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P47)

    21.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其构成条件:当事人有过错;有损害后果发;过错行为与造成损失有因果关系。(P47)

    22.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P48)

    23.合同生效,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下列优先顺序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接受货币一方、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P48)

    24.价格调整。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P49)

    2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P51)4

    26.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P51)

    27.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P53)

    28.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P55)

    29.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自然垄断经营;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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